運輸類型

項目

營業稅

可否扣抵

臺灣航空公司

國內運輸收入

5%

國際間之運輸收入

零稅率

外國航空公司

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

(菲律賓航空公司除外)

零稅率

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七條(100.1.26.修正)(適用零稅率之項目)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財政部990430台財稅字第09904512350號令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載運客貨取得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係屬其經營國際運輸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如下:一、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二、其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應由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屬符合同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者,並得檢附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編者註:現行為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850408台財稅第851901086號函

外國政府或地區對我國國際運輸空運業徵免營業稅現況

依交通部核轉之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提供之中華、華信及長榮等三家航空公司在國外二十個國家(地區)繳納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情形,其中除菲律賓徵收百分之三之營業稅及越南未定以外,其餘各國均未徵收該類稅捐。

附件:   

(華信航空復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函)

主旨:有關本公司在加拿大及澳洲營運,當地政府相關稅法對我國際運輸空運業徵免營業稅捐之現況,復如說明。

說明:二、加拿大類似我國營業稅之稅目名稱為「貨務及勞務稅」(GOODS AND SERVlCES TAX;簡稱GST),該項稅捐對國際間運輸之稅率為零稅率。三、澳洲稅法對國際間運輸空運業目前係免徵營業稅。

中華航空公司在國外繳納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情形

國別

徵免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情形

日本

消費稅:0%

韓國

VAT(加值稅):0%

香港

營業稅:0%

越南

未定

泰國

VAT:0%

菲律賓

營業稅:3%

馬來西亞

VAT:0%

新加坡

VAT:0%

印尼

營業稅:0%

英國

VAT:0%

法國

VAT:0%

德國

VAT:0%

瑞士

VAT:0%

義大利

VAT:0%

荷蘭

VAT:0%

比利時

VAT:0%

盧森堡

VAT:0%

南非

VAT:0%

美國

營業稅:0%

加拿大

GST:0%

 

財政部960706台財稅字第09604532070號函

越南航空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越南商○○航空公司台灣分公司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其所收取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隨機票代徵國際民用航空機場服務費之手續費,及提供旅客退票服務之手續費收入,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810428台財稅第810121475號函

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

主旨:    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團體訂位之違約金收入,依中新雙方所訂租稅協定及互惠原則,應免徵營業稅,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請依本部76324日台財稅第7621774號函規定(編者註:本函未列入彙編,但依其免列意旨仍可適用本部76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辦理。

說明:    二、我國與新加坡訂有「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協議對雙方之航空運輸事業均予互免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940902台稅一發第09404560030號

○○航空公司依「○○航聯名卡」持卡人刷卡消費累積哩程數向○○銀行收取之哩程費,營業稅之課徵規定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為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國際間之運輸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經查財政部850408日台財稅字第851901086號函釋,日本對國際運輸空運業並未徵收營業稅或免徵類似稅捐。按此,○○航空公司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含其間座艙升等與機場貴賓室使用等價差),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餘國際線或日本國內線機票之票價(含其間座艙升等與機場貴賓室使用等價差),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持卡人兌換之飯店住宿特惠及JAL利用券,除其使用於臺灣地區之飯店,應課徵營業稅外,其餘用於購買飛機上免稅商品與世界各地之JAL集團飯店之住宿、餐飲,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至持卡人刷卡消費累積哩程數如未於有效期限內兌換(因點數不足或放棄兌換),○○航空公司所收取之哩程費若不須退還予○○銀行,且未提供任何勞務,此部分哩程費收入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得申請更正原申報之應稅銷售額及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

(四)○○航空公司以月結方式向○○銀行收取之哩程費,係依「○○航聯名卡」持卡人刷卡消費累積哩程數,按每一哩程日幣1.7圓計價,而非依持卡人實際兌換商品所需之哩程費計價,故於收款時尚無法確定持卡人未來兌換之商品究屬應稅或免稅項目,應於收款時列為「預收收益」科目,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嗣後持卡人兌換商品項目如屬適用零稅率或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者,准予更正原申報之應稅銷售額及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

(五)有關更正原申報之應稅銷售額及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之程序,應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因○○航空公司另對購買其機票飛行達到一定哩程數之旅客,亦提供可兌換國際線機票之服務,如該旅客同屬○○銀行「○○航聯名卡」之持卡人,則其兌換之機票,可能係因購買機票飛行哩程數及持卡消費累積哩程數合計達到兌換標準而得,故○○航空公司於持卡人兌換商品時如能明確區分○○銀行「○○航哩程酬賓專案」與其他專案兌換之依據與兌換之內容,且該兌換商品項目係屬適用零稅率或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者,即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兌換商品之次期15日內,按期彙總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原申報之應稅銷售額及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

至持卡人消費累積哩程數未於有效期限向○○航空公司兌換商品之哩程費部分,○○航空公司亦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按期(月、季或年)彙總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原申報之應稅銷售額及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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